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滑板运动场 国际极限运动竞赛规则 评分标准
作者:    浏览次数:21   发表时间:2021-4-26 0:39:24

  第一章:总则

  目的:随着国际发展日趋强势,极限运动人口日益增加,A.X.F.基于「竞赛公平」的原则定订标准规范,为规定极限运动比赛所需之必要事项。

  第二章:极限运动场

  第一节 极限运动场

  第1条:极限运动场由固定设备及场外之空地以及附属设施等组成,使其比赛能顺利进行

  ·固定设备指公园区及半管区

  ·附属设施指旁边的安全围篱、观众席、厕所、仓库、选手休息室、选手席、饮水设备、洗涤设备等。

  第二节 固定及附属设施标准,请参照国际场地规范准则。

  第三章 竞赛

  第一节 选手行为准则

  第1条:选手须遵守下列事项

  ·竞赛全程需配戴安全帽、护膝等安全护具。

  ·遵照裁判员的指示进行比赛。

  ·比赛开始至终了,如非以下因素如地震、下雨、受伤等不预期之外力,比赛不应中断,但如因器材损坏,得有一分钟以内之暂停。

  第2条:选手应注意比赛场礼貌其要点如下:

  ·遵守规则,有始有终进行比赛。

  ·不得过度喧哗、吼叫或有使其它对手不愉快的言行。

  第二节 比赛

  第3条:以场地为界,可就场地上之任一道具,于规定时间内选择其路径、动作之表现。

  第4条:选手在比赛开始前,应先作好出发点的选择。

  第5条:

  ·当裁判宣告(READY)预备时,选手应该就自选之出发点,当主审宣告(GO)比赛开始后,即开始比赛。

  ·每一轮结束时,裁判应宣告该轮结束(TIMES UP)。

  第6条:胜负

  ·初赛选手进行比赛,可依时间之调配,每回合60秒,若初赛为二回合竞赛,则取二回合中之最佳成绩,取前十名选手进入决赛。

  ·进入决赛选手,依照初赛成绩的排名,颠倒顺序出场,决赛为两个回合各60秒的比赛,取最佳回合成绩,依序排出名次。

  ·若因下雨、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之影响,初赛可改为一个60秒的回合。

  ·若因不可抗力因素之影响,而无法进行决赛,则成绩以初赛成绩之名次计算。

  第7条:计分标准

  ·极限单车公园赛:五位裁判依据评分标准分别为

  -空中动作40分

  -卡、点、磨动作40分

  -个人风格10分

  -路线10分

  满分100分为标准分数,舍去最高分及最低分,其它三个裁判分数则平均为选手的分数。

  ·极限单车地板赛:裁判依据每位选手每次表现评分,分数依据:

  -技巧60分

  -稳定度20分

  -个人风格10分

  -路线10分

  满分100分为标准分数,舍去最高分及最低分,其它三个裁判分数则平均为选手的分数。

  ·直排轮公园赛:

  -空中动作40分

  -卡、磨动作40分

  -个人风格10分

  -路线10分

  满分100分为标准分数,舍去最高分及最低分,其它三个裁判分数则平均为选手的分数。

  ·滑板公园赛:

  -空中动作40分

  -卡、点、磨动作40分

  -个人风格10分

  -路线10分

  满分100分为标准分数,舍去最高分及最低分,其它三个裁判分数则平均为选手的分数。

  ·半管赛:

  -空中动作50分

  -卡、点、磨动作30分

  -个人风格10分

  -路线10分

  满分100分为标准分数,舍去最高分及最低分,其它三个裁判分数平均为选手的分数。

  ·若有相同分数情况发生,则以三个裁判分数中扣除其中最低分数后平均分数来计算名次。

  第四章 裁判

  第8条:裁判员的遴聘

  ·裁判人员及裁判长均由大会主办单位聘请。必要时得设审判委员会。

  ·正式比赛设裁判长及副裁判长各一人,视其性质可不设副裁判长。

  ·正式比赛中执行裁判共有五位为原则,但视比赛性质可改为三位。

  ·审判委员会包括裁判长、副裁判长在内组成之,由裁判长担任审判委员会召集人。

  第9条:(裁判员的职责)裁判长(设有裁判委员会时为审判委员会,以下皆同)应作规则的解释及规则适用范围之判定。

  第10条:裁判守则

  ·裁判应互相协调和联系,并依照比赛规则作公平之评分与判定。

  ·裁判应在裁判席掌理比赛过程,尽自己的责任,对选手所作之动作加以纪录并计分。

  第11条:纪录表的格式及如何填法将另行规定。

  第12条:抗议与裁决

  ·裁判员的判决如有明显的错误,由该选手提出异议,但只限于该选手的异议。

  ·向裁判提出异议时,只能限于该项的异议,在分数公布后三十分钟提出,并以一次为原则。

  ·若裁判所判定与比赛规则的解释与适用有异而不能解决时,得向裁判长提出异议。

  ·对裁判长的裁决不得再度提出异议。

  ·比赛终了颁奖典礼后不得再提出异议。

  ·教练或选手不得提出更换裁判员的要求。

  第13条:关于分数之裁决权如提出异议时,以裁判长的裁决为最终裁决,不得更改。

  第五章 补充规则

  第14条:比赛中允许暂停情形如下:

  ·由大会(比赛主办单位)指示,而裁判长认可时。

  ·影响比赛进行的事故发生,经裁判长认可时。

  ·球员受伤生病,经裁判长认可时。此种暂停在同比赛中同一人只能一次,且不得超过五分钟,但实不得已时,裁判与裁判长协议后得延长五分钟。

  ·除上列情形之外,裁判长认为必要时。

  第15条:因气后或其它事故,比赛必须停止或延期时,应纪录并保留当时成绩,复赛后依据之前纪录分数继续比赛。

  第16条:警告与命令退场

  大会总干事认为对大会竞赛进行有不良影响时,可警告或命令该有关系者退场,而被宣告退场者,即丧失大会所有一切权利。

  第17条:违反大会竞赛规程时,大会总干事与裁判长协议以后,取消该员比赛资格:

  ·选手被通告出场比赛而仍不出场比赛时。

  ·选手对裁判裁决权不满意而不服从指示,拒绝继续比赛时。

  ·选手受伤,虽经允许暂停,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比赛时。